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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“大赦天下”

    [ 历史故事 ]

    提起“大赦天下”,大家对这四个字其实并不陌生,即便没有作深入了解,也觉得这件事听起来就很严肃、很稀有。

    中国古代的大赦确实严肃,也挺隆重的,但是和我们的认知有出入的是,这件事基本上每几年就会搞一次,谈不上稀有。

    据统计,历代王朝平均两三年就有一次大赦,比如,在汉王朝的405年中,拢共发布了186次大赦令;在唐朝的289年中,拢共发布了184次大赦令。到了明清,大赦的次数才有所降低。

    也就是说,古代的囚犯一般坐不了几年牢,天降一道“大赦令”,就回归自由之身了。

    如此一来,这里面就有一些严重的问题:假如甲刚杀了乙,被判死刑,然而遇上“天下大赦”,罪孽被一键消除,那么乙的亲人不会觉得不公吗?这又是否会引起社会上广泛的民愤和报仇风气?

    但是你我能想到的,古代那些皇帝和“人精”似的大臣们能想不明白?可他们既然知道其中利害,为何还要频繁大赦呢?

    正式开始之前,要先说说“大赦”本身的界定。大赦只是众多赦免类型中的一种,是封建君主以施恩为名赦免犯人。真正意义上的无差别赦免所有人的“大赦天下”是极少见的,一般的大赦都带有各种各样的附加条件,没有它表面上看起来那么彻底。我们这里讲的,也是宽泛意义上的“大赦天下”。

    按理说,要实行全国大赦,肯定要有过硬的事由,比如我们熟悉的新皇即位。

    皇帝即位赦,叫“践祚赦”。最早的践祚赦到底始于春秋时期的秦孝文王、秦庄襄王还是汉高祖刘邦,目前尚无定论。可以明确的是,第一位在即位诏书中明确写明了赦令的是汉文帝。诏书中是这样写的:“朕初即位,其赦天下,赐民爵一级,女子百户牛、酒,酺五日。”

    践祚赦至东汉形成定制,每逢新皇即位,都会大赦,一直延续到清末。宣统元年,末代皇帝溥仪登基,颁发诏令:“颁诏天下,罪非常赦所不原者,咸赦除之。”这是我国历史上最后一道践祚之赦的诏书。

    除了新皇即位,和皇帝直接相关的“顶级”大事件还有改元、立后、建储、大丧、帝冠等等,其中,因册立皇后而大赦天下,在西汉比较盛行,之后非定式。其他没有这么重大,但也能顺理成章为大赦之由的还有:郊赦、祀明堂、临雍、封禅、立庙、狩猎、定都等等。

    值得一提的是,战事纷繁时,君王还会借大赦来扩充军力。汉代时,出于边防需要,汉明帝下令将被判死罪的囚犯“减罪一等”,长途跋涉去位于北方边境的朔方、五原屯兵驻守。同时,还让这些犯人的家眷与他们同去,赐予衣服、粮食和弓弩。

    此外,像年丰、祥瑞、灾异这些非事件性的由头,也都可以作为“天下大赦”的理由。而且,受传统“阴阳”思想的影响,古代大赦还讲究时令。吕不韦主持编着的《吕氏春秋》中记有“十二纪”,意在表示一年四季之自然规律与发布政令间的联系。一般认为,春天和夏天是释放重囚的时机,这样可以顺应万物生养的时气,两汉时期的赦令绝大部分集中在一月至六月。

    以上由头或事关重大,或意义深远,基本上都很有说服力。但是,作为在汉唐期间逐朝递增的大赦由头,必然不会局限于这些特定的事件中。

    《资治通鉴》有载:“太后春秋虽高,善自涂泽网络,虽左右不觉其衰。丙戌,敕以齿落更生,九月,庚子,御则天门,赦天下,改元。”也就是说,武则天六十多岁时,居然换牙了,于是宫中上下将此视为神迹,借机大赦天下,并改元。

    所以,一件事情究竟是不是大事、能不能以此来“大赦天下”,全凭统治者的意志。这也是古代如此频繁施行大赦的原因之一。

    回到开篇的问题:既然大赦这么频繁,如果杀人犯接二连三地被赦免,会不会引起民愤?

    一般来讲,除非是根根本本的大赦,否则一些犯了重罪的人是不能被完全赦免的。武则天证圣元年,金秋九月,女皇发布了赦令:“大赦天下,大辟罪以下及十恶、常赦所不原者,咸赦除之。”这就是赦免“天下人”的大赦,因为连“十恶”都赦免了。

    但大部分的大赦,是不会赦免“十恶”这种罪行的,即“十恶不赦”。

    所谓“十恶”,起源应在汉代,以西汉时期“不道、不敬”为基础。《唐律疏议》在开篇第一卷就直接写明了“十恶”的罪状:“十恶,一曰谋反,二曰谋大逆,三曰谋叛,四曰恶逆,五曰不道,六曰大不敬,七曰不孝,八曰不睦,九曰不义,十曰内乱。”

    明代丘濬对“十恶”本质的概括:或是有犯于君臣之大义,或是有犯于人道之大伦,或是有犯于生人之大义,皆“天理所不容,人道所不齿,王法之所必诛者也”。

    具体而言,“谋反”不仅包括以实际行动对抗皇帝,哪怕有言论和思想上的苗头,也算谋反;“谋大逆”是毁宗庙、山陵及宫阙,被视为对封建统治的蔑视和侵犯;“谋叛”则相当于叛国,除了卖国贼,还有反对中央的地方势力;“大不敬”指的是对森严的礼仪制度的触犯,危害皇上利益、触犯皇上尊严。以上为“有犯于君臣之大义”。

    “恶逆”指谋杀自家长辈的恶行,如弑父、杀叔伯等;“不孝”例如不赡养祖父母、父母健在却对外宣称父母亡故、为父母守丧期间寻欢作乐等等;“不睦”是指在大家族中不守伦常的行为,包括谋杀亲族中的长辈、殴告丈夫等。以上为“有犯于人道之大伦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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